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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呢似的

发布时间:2021-07-08 07:31:50 阅读: 来源:PC厂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工程建设,由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国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的工程建设,应当由建设单位为发包人。此外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本条共包括两款,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工程建设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本条并没有对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限制。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

(2)合同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所谓工程,是指比较大的复杂的土木建筑。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9、位移丈量精度Stroke Accuracy: ±0.5%之内;承揽合同。

(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为工程项目,完成的建设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因此,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4)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虽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不像以前严格按计划订立,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国计民生,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5)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一项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如1吨或以上、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美国铝业公司使用铸造强化技术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但是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本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一般采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设计合同,还应当明确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时通常采用的竞争交易方式。所谓的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投标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建设工程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发包人在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中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包括全部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学计量检定中常常遇到的仪器,实验机JJG139-1999检定规程中要求其示值允许误差通常不超过±1%,计量部门对其进行计量检定时,其示值误差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人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因为招标投标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对于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此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才可以直接发包。因此根据建筑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发包人也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发包。

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下面我们就来了解1下拉力机常见的满足轻工行业的标准个主要过程:

1、发标。发标是指发包人作为招标方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2、开标。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届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到的投标书启封打开,查阅其内容,以便对各标书载明的承包条件进行评审活动。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通常采取召开开标会的形式,所有参加投标的承包人都有资格参加开标会,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方应当在开标会上当众查验各标书的密封情况,逐一开启标书,公开唱标,宣读各标书中载明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并对唱标作好记录以备查验。开标后,任何人不得再更改标书的报价的其他内容。

3、评标。评标是指在开标后,招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比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违反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实际中通常由招标方组织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等专家组成一个评标机构,对各投标人的标书的有效性、标书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技术力量的状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等作出技术评审,对工程报价及各项费用构成的合理性作出经济评审,在此基础上作出评标报告,提出几名推荐中标人的名单,供发包人从中选择。

4、定标。定标又称决标,是指发包人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活动。定标必须遵守平等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评标机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所谓的公开,是指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要公开,招标方应当通过媒体上刊发广告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并在公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能有机会参与投标竞争。同时,招标投标的程序要公开,包括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地点以及评标与定标的标准、方法等,都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各方面监督,不允许进行“暗箱操作”。所谓的公平,就是指招标方平等地对待每一份投标,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向投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证竞争的平等。所谓的公正,是指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文件和程序办事,严格按照既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公平地对付每一个投标者。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即发包人在报告环节中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电源唆使灯亮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完成,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负责。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建设工程的发包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不得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一幢房屋的设计,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以免造成设计风格的不一致。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软件采取世界比拟盛行的C.NET高级言语编写升级简单快捷。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二)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三)第三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四)第三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

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入负责。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本条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因此,分包合同与债务转让不同,因为在债务转让中,债务一经转让,原债务人就退出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单独对债权人承担合同。

在此,有必要区分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所谓的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禁止的。本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人。这是因为:1、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通过把所测的辐射线与事前准备的校准器相比较来肯定磨损磨粒的种类和含量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层”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2、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建筑法已有相同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通例。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本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本款规定,工程的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为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费用减少的问题,根据本款的规定,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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