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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些区域将明确禁飞

发布时间:2021-11-19 12:27:48 阅读: 来源:PC厂家

TechWeb报道9月7日消息,深圳市今日发布《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在2017年10月8日前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监管对象说明:考虑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是消费级无人机,其由于数量大、入门低,使用者众多,在使用中容易干扰民航安全及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办法》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同时,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同样容易对民航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对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也纳入《办法》予以规范。

技术规范方面:《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办法》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同时《办法》对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以统一无人机的技术规范,解决通过科技手段进行事后监管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用航空航路、航线;

(二)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

(三)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飞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得同时高出原地面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

关于禁飞区和限飞区设置的问题说明:在无人机的技术规范上,办法明确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该办法的制定机构表示,由于无人机属于科技产品DIN标准锥端紧定螺钉,对其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科技手段,例如通过无人机云系统或者监控平台和其他飞行控制设备监察无人机飞行、对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电子围栏等。

《办法》提到,深圳市作为无人机之都,应当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在确保安全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所以与其他地方一刀切的政策不同,该办法区分出禁飞区和限飞区DIN标准紧固件资料,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航航路、航线列入禁飞范围,而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设为限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

(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