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猪舍被压倒宁远一男子挖毁2棵香樟被判刑【消息】
红网时刻永州8月9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徐旭晓)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对被告人乐某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乐某旺因担心其位于湖南省宁远县文庙街道双板桥村5组的猪场旁边一株死樟树会断落压倒猪舍,遂请挖机准备将死樟树挖倒。挖机在进入被告人乐某旺家猪舍位置时,有两棵活樟树挡道。被告人乐某旺在明知两棵树木是活樟树的情况下,仍指挥挖机将两株活樟树挖毁。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乐某旺毁坏的两株活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旺于2017年11月28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旺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野生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然指挥挖机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香樟2株,并致2株野生香樟全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香樟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故非法毁坏香樟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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