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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何处突围

发布时间:2020-07-13 16:46:51 阅读: 来源:PC厂家

网上舆情要览:“不放开地方自行发债”是政策理性的标志,也是法律性和制度性防范的坚守。但是,当地方政府不能再随便发行地方债的时候,它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日益膨胀的资金缺口,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的修改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新闻背景: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6日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拟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月26日新华网)

媒体论道:

不放开地方发债是政策理性的标志

“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发债的最大意义依然是防范风险。在一个相对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赋予地方政府过大的发行债务权力,风险过高。

我国对于地方政府发行债务的管理监管,走过一个众所周知的过程。1998年之前,国家和地方发行债务权完全属于现行《预算法》中规定的中央权力,地方无权发行债券,这是出于维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考虑,也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属分配法律化的产物。但在1998年金融危机之时,地方债务发行上有所“松动”,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首次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并转贷给地方的方式,增加地方政府财力。这种“转贷”方式或可看成是发行债务权力“下放”的一种试水。到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通过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当年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并将其纳入地方预算构成地方债务。此后的2011年,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是一个看来逐步“松绑”的态势。

然而,令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地方债务发行并没有想象中的继续加大步伐,反而在日前预算法草案中再一次“收紧”重申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什么值得解读。在我看来,从二十余年前的“紧”,到中间阶段的“松”,到最后的“收”,看似是一个债务或金融政策调整的过程,但本质却是一种金融货币体系整体改革模式之下的一种“探索”和“实践”。从“收”到“放”,再到“收”,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往复”,而是一个改革试水和改革制度升华、积累防范金融风险经验的过程,也是一个改革者、决策者从“实践中得真知”的过程。

在从“紧”到“松”的过程,积累了充分的管理地方债务的经验,锻炼了金融从业人员和政府相关部门预防和遏止风险的能力,也在给予地方政府部门“半个发债权”的同时,提高了地方政府管理债务和充分利用金融资源的能力。这个“过程”,恰恰是逐步完善金融债务防范机制机制的过程,制度性从粗疏到完善的过程。

“禁止”地方政府擅自发债的最大意义依然是防范风险。在一个相对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赋予地方政府过大的发行债务权力,风险过高。如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地方完全可能将地方债务投入利润更大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领域,为了面子而大搞“楼堂馆所”领域建设,这对地方债务将是一种巨大风险。事实证明,一些地方严重缺乏债务防范能力和自律意识,在逐年提升的债务数量之下,一些地方已经面临严重的“偿债不能”问题。据了解,中部某省有一个地级市,市直政府债务总额达30.62亿元,相当于2007年市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7倍之多。如果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6万人计算(即行政在编人数)计算,人均债务近11.8万元,若按人均年工资2万元计算,需要6年不发工资才能还清政府债务。类似的借贷风险给政府背上沉重包袱的教训必须避免,也只能从真正“收权”上才有可能避免。

“不放开地方自行发债”是政策理性的标志,也是法律性和制度性防范的坚守。但不允许地方自行发债并不是禁止地方自主搞活金融、经济和市场,民间资金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引导起到积极作用,未来对于解决地方财政饥渴的“房产税、资源税、遗产税”等新税源改革,也将逐步提上日程。(观点中国 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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